当一家企业虽然陷入困境但仍然有价值时,比如有土地、有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稀缺的行政许可资质等,投资人在破产程序中实现收购,有其独特的优势:
1、利于查清被收购企业所有对外债务,减少或有债务风险;
2、执行中止保证债权人财产全部在破产程序处置;
3、解除所有查封,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查封;
4、担保物权在重整程序中暂停行使担保权;
5、财务状况、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尽调信息充分披露;
6、多数决,避免在法庭外重组中因一个债权人不同意前功尽弃;
7、停止计息,降低收购成本;
8、有管理人的协助,更有法院文书对收购行为合法性的加持。
收购其他公司说明什么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为。
第一,收购属于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能将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份误认为上市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能理解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包括收购上市公司上市的债券。
第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为投资者。《证券法》关于收购中的投资者,没有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只能理解为任何投资者均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收购。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境内个人持股比例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使得境内个人不能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第四,上市公司的收购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股权转让行为,而不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上市公司本身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即不能成为收购本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
第五,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进行控股或者兼并。所谓控股,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享有一定的控制权。所谓兼并,是指投资者将上市公司的全部资产收购为自己所有,使得上市公司的产权发生变化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