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能否自行决定将工程合同分配给不同的人?
时间:2023-07-09 14:00:26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程合同发包人不能分别发包。无论发包人以何种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合同,都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即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几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应当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总承包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也可以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商;但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商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得肢解成几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商。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民法典》286条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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