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签署购房合同的定金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在卖方通过预约认购、订单购买、预定预订等多种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作为商品房销售交易合同担保的情况下,若由于买卖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顺利签订商品住宅销售合同,则应依据法律对于定金的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然而,若因无法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商品房销售合同未能如期订立,那么卖方有责任向买方全额退还所收取的定金款项。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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