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取订金一方缘由而无法签署购房合同时,收取订金的一方须全额返还订金并加付等额款项作为惩罚;
若责任在支付订金一方,则其将丧失退还订金的权利。
若购房合同不能缔结,是因非及当事人双方之过失或其可控之事由造成,那么订金须予以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全文3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