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转股一般如何验资
债权、股权出资是《公司法》没有列举的出资方式,受理验资时注册会计师应十分慎重,其首要环节是在遇到对出资方式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在审验前或审验过程中应及时与负责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充分尊重登记机关的意见。具体审验时,对于投资的合法性,应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入手,一般程序上的合法性除需符合正常变更验资要求外,还应包括:
1、债权和作为记名资产的股权,不得用于首次出资而只能用于后续出资或增资扩股。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中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股权出资。
3、以债权、股权出资凡涉及投资方、被投资方以外第三方的,应尽可能取得第三方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参与签字或盖章。
二、债权出资的情况如何审验
1、债转股。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投资双方应签订债转股协议并得到被投资方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认可。审验时应注意,投资方为自然人时,尽可能要求其亲自到场签字,以防他人代签字引发投资合法性的争议。
2、投资方以享有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如果债务人已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认可,应认为其出资在程序上已近于完备,但如果债务人没有参与投资协议的签订,则应需原债权人提供相应的保证或捐保。
三、债权出资作价和折股如何审验
审验债权出资的作价,除应审验债权的真实性和估量可收回金额以外,还应审验其股权作价。以股权作价是否高于公允价值为标志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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