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的验资要求
时间:2023-03-09 08:01:31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一、在建工程转让法律规定

综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应履行以下程序:

1、对双方已确定的各项转让内容进行逐一清点、核查,或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目标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在相应行政机关办理相关过户登记。因项目公司主要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须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项目公司在履行完毕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后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3、转受让双方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4、在建工程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部分或全部建设手续的更名审批程序;

5、已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银行抵押贷款、商品房预售等在建工程相关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移转程序等。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的,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办理相应股权变更审批手续)即可完成转让。由于对外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和项目主体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无需进行土地使用权或资产转让所必须的相关权属变更登记程序。

二、验资证明中包括哪些内容

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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