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收养行为是无效的行为
时间:2023-10-23 22:31:27 4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什么情况下收养行为是无效的行为

1.收养人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患者时,其所作的收养行为自然无效。

2.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收养、送养意思表示。如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了被收养人的生理缺陷等。

3.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收养机关或公证机关等。

4.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或收养程序,主要包括:

(1)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2)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

(3)非近亲收养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两人年龄差距不足40周岁的;

(4)被收养人超过14周岁的;

(5)生父母因超生而将子女送养;或将独生子女送养拟再领取生育指标的。

二、收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收养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

如果是联系不到亲生父母的孤儿,那么就要申请人提供常住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果孩子是来自福利院,并且也找不到亲生父母,那么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无子嗣证明。

2.公安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如果是继子女,那么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与孩子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明。

三、收养的孩子有没有财产继承权

收养的孩子是有财产继承权的;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收养程序,双方形成法定扶养关系,那么此权利才可以依法的获得,作为收养的孩子分配的份额也会与亲生子女分配的份额是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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