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民警驾车致一人死亡,开车致人死亡怎么判刑和赔偿?
时间:2023-04-11 18:12:59 3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1月6日14时30分许,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伊宁市解放西路花城路口西侧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接警后,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赶赴现场控制肇事驾驶人,并通知120到达现场进行救治。

11月12日晚,新疆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通报了这一起交通事故。

通报称,经现场勘察,陈某某(男,汉族,61岁,伊犁州公安局退休民警)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某(女,汉族,59岁,伊宁市汉宾乡人)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于11月8日救治无效死亡。

目前,该案件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调查取证,事故鉴定已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验,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一、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是什么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罪犯在量刑时,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案例】2010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广东省某某市某某邮局,以“某某某某”的名义,用特快专递方式寄给被害人某某市某某珠宝有限公司老板温某某一封勒索信,向其勒索人民币6.88万元,并令其于5月8日18时将上述款项放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市场门口第二个垃圾桶内,否则准备6月1日前给其儿女收尸。被害人温某某收到恐吓信后报警。5月8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某某市场附近布控,但被告人林某某没有到现场取钱。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某辩解称,其对原老板温某某有意见,只是为了泄愤,没有真正敲诈勒索的故意,也没有到“恐吓信”指定的地点收取“勒索”的款项,属于犯罪中止。其辩护人提出,林荣培在恐吓信寄出后,主动放弃犯罪,致使勒索财物的结果没有出现,属于犯罪中止。【判决】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寄恐吓信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林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林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林某某以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0年12月8日,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河北男子杀害邻居一家5口后自杀,故意杀人罪怎么判

事情发生在3月16日晚上,有群众举报鲍墟镇村民张某某家中发生命案,有多人受伤和死亡,随后民警立即赶往事发地点进行调查处理。赶到张某某家中的时候,张某某及其家属一共5口人都已经被残忍杀害,而犯罪嫌疑人张某光也畏罪自杀身亡。目前案件侦查和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更多的细节情况还不得而知,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是最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故意杀人造成5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犯罪分子死刑,并且立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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