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商铺拆迁时,按居住标准补偿是否合理,显然是不合理的。街道商铺的价值补偿应参照同一区域内商铺的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2。拆迁通知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
(一)补偿安置协议和裁定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
(二)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通知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
3。经过多次劝说,思想政治工作仍不能奏效。被拆迁人拒不接受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押金,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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