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时间:2023-05-30 16:52:00 4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通知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持《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以及鲁人社发〔〕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中,市内三区补缴时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到市社保局申报审核后,再到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须具有青岛户籍且尚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到现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申报办理时,需持《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及规定的相关材料。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以补缴金额全部到账之月确定其退休时间,自补缴金额全部到账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原待遇,同时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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