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
【咨询电话】:0532-12333
补缴条件:
1、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3、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
补缴所需资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重度残疾人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特殊类别参保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青岛市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5、《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
补缴流程:
1、首先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补缴申请;
2、然后村/居/专办员每月21日前将《补缴表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
3、街道/镇保障中心受理材料,并对补缴资格进行审核;
4、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将材料上报区/市经办机构复核;
5、区/市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按时生成扣款明细信息,指定金融机构足额扣款;
6、区/市/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开具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专用收款票据,并打印《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对扣款未成功的,区/市经办机构要通知街道/镇保障中心等部门进行催收。
【最新信息】: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和即墨市为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自愿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最迟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补缴手续。
全文7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