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在办理转移手续时,应先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有困难的,要先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因为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影响职工流动。
2、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先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补缴有困难的,也可办理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的中断手续。欠缴部分不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企业职工为尽快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自愿代企业缴纳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直接受理由职工个人出资代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受理的由职工个人代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核实,应尽快退还职工本人。
参见:关于认真做好欠缴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退休手续工作的紧急通知(豫劳险[1998]12号)
发布日期:1998年7月8日
执行日期:19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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