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查封股权有以下方法:
1、法院裁定禁止被执行人从相关企业获取应得收益,改由相关企业向申请人支付;
2、人民法院禁止股权对外转让,可扣押或强行拍卖变卖股权;
3、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直接裁定查封股权对外转让以清偿债务。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可以拍卖变卖转让。不同意的应购买,不购买的视做同意。
实务操作中,在申请查封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拟查封股权价值的相关评估报告,亦会参考实企业缴注册资本,以及过往(一般是查封前一年或前三年)企业财务报告反映的股权价值。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对相关股权予以冻结,属于一定期间内限制该股权变动的保全措施,其法律后果是被查封的股权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受到限制,但并不应据此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法院对案涉股权作出的查封、冻结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经工商局接收后,即具有了对外公示效力。受让人在案涉股权依法被查封期间受让股权,作为商事主体,应明知需对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应当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基于此,不能排除案外人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股权冻结对于股东资格没有任何影响,股权冻结也不必然导致相应股权的变更,因此即使公司的部分股权被冻结,也不影响公司股东请求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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