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关于公共场所设置停车位的相关法律条文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该法典明确指出,若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城市道路区域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享有对该区域进行停车泊位施划的权力。
同时,如果发现现有的停车泊位无法满足需求,应立即启动改建或扩建工程以改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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