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若您在路边停放车辆时被要求支付额外的费用,则这种收费行为事实上并不具备合法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均不得通过自我授权的方式设定财政收入项目。
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产,应当视为一种公共资源。
而车主们已经按照要求缴纳了相应的车船使用税费以及各种必要的税收,因此他们实际上已经为合法地使用道路权益支付过相关的费用。
在此基础上,如果再次强制收费,无疑将构成涉嫌违法的行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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