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受理有什么效果
时间:2023-04-29 11:11:27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①对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与提交义务,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②对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得个别追索;有担保的债权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行使优先权;对开户银行不得扣划款项抵还贷款)

③对第三人(对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支付债务人维持正常业务所必需的结算业务,须经法院许可;对企业职工——保护财产及企业帐册)

④对民事程序的影响(债务人为原告——一审程序终结,二审程序继续审理;债务人为被告——尚未审结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先中止诉讼,待破产宣告后终结诉讼;有其他被告和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先中止诉讼,待破产宣告后恢复审理;债务人为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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