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案件适用法律的考量
时间:2023-06-22 14:14:49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适用的法律和法律条文是否正确;

2、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是否正确;

3、具有法定从轻、减轻、从重、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适用刑种和量刑幅度是否正确;

5、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或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时,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应当指定专人立即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应当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第二审程序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抗诉请求,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答复;抗诉请求的理由成立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抗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比照第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标准从严掌握。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到案发地复核主要证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在十个月以内审结。

对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终审判决书后三个月内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一、抗诉的提起条件是什么?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4、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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