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程序支付:
(1)从个人帐户中支付;
(2)个人帐户用完后,由本人自负。
2、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分段支付以及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的办法。
(1)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内的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根据市区医疗机构的类别分别定为:
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800元,二级医院中区属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900元;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为150元。转至市外的医院(原则上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职工因病年内多次住院者,从第二次起起付标准每次递减50%,起付线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标准支付。转外、家庭病床起付线不减半。
(2)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下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自负一部分,个人按金额分段负担比例为:5000元以内(含5000元),个人自负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含10000元),个人自负14%;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含30000元),个人自负7%。退休(职)人员按上述比例60%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上述比例50%执行。
(3)根据国家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职工一年累计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30000元为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先从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付,账户不足的,用现金支付,其中医疗保险不报销的费用,只能现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上至150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一、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90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1、药品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45%。
2、住院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6%。
3、治疗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
4、检查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4%。
5、材料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
6、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7、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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