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损失是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1。承包商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索赔发生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索赔通知,说明索赔原因。承包人逾期不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索赔通知书应当载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承包人应继续提交持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在索赔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说明最终索赔,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二是依法加强《加强建设工程就业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建设单位支付价款。工程款支付后,派专人监督核实施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
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在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能向不合格的个体承包人支付,不能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形式冲抵。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分包合同的价款。
建设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职工工资。工资结算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每月提前发放工资,提前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余未结清部分和已付部分按下列规定一次结清并全额支付。
上半年工资于当年7月结算,上年度全年工资于次年1月结算。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施工企业承担一次性施工任务,工期在一个月以内的,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程停工、停工期间,职工工资的支付按劳动合同办理。
施工单位不得以拖欠工程款、解决争议、提前施工等理由扣减、拖欠职工工资。
施工单位和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次性付清工资及相关费用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时间。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向分包施工单位支付价款。支付分包工程款后,由专人监督核实分包施工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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