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后,虽然事故方因探访受伤人员事宜遭到拒绝,赔偿责任仍然不可忽视。
理应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专业认定书所载明的责任划定,予以赔偿处理。
通常需针对相应的医疗费用、护理服务费用、交通费用以及无法进行正常劳动所产生的误工损失等方面,予以全额或部分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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