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房地产税法之规定,房产税应以房产原始价值为基础一次性扣除10%至30%的比例之后的剩余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其中按照从价计征方式计算的税率为1.2%;而对于以租金收益为计税依据的情况,其税率则设定为12%。房地产税以年度为单位由房产所在地区的税务主管机构负责征收,并可以分档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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