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姓名同一制度,公民需更改姓名需到公安机关办理。更改后,公安机关在档案信息中会记录曾用名,并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必须进行更改,类似于过去获得的证书(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的姓名更改后,将无法继续使用。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
名字被改了之后,如何办理证明?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是,如果姓名被他人非法改动,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寻求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当名字被改了之后,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办理证明:
1. 向公安机关申请换发身份证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原姓名已被改动,请求恢复原姓名。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恢复原姓名,并赔偿因姓名被改动而导致的损失。
在办理证明过程中,权利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姓名已被改动,以便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同时,权利人也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以便尽快恢复原姓名。
总结: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当名字被改动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申请换发身份证件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法律保护。在办理证明过程中,权利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姓名已被改动,以便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同时,权利人也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以便尽快恢复原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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