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辱骂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我们需要注意到,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致人于死地,亦无法将其视作蓄意谋杀罪名成立的要件之一。
然而,实际情形中,如果行动者通过言语刺伤和公开场合的恶意嘲讽等方式来羞辱他人,就会触犯侮辱罪的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犯罪者的先期行为已构成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受害者选择自杀结束生命。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将致人自杀死亡的结果视为一项严重的情节因素进行考量。因此,尽管辱骂者的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侮辱罪的过程中,该情节应被视为加重刑罚的重要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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