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如何处理不合理的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说明工作。
依法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房屋拆迁纠纷的主要特点如下:
1。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就现行法律规定而言,同一拆迁行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民事法律关系。房屋拆迁政策力度很大。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房屋拆迁涉及到公民财产保护与公共福利改善的关系,以及国家公共政策与私权保护冲突的价值选择。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国家政策学、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目前,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在解决这类问题上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可以说,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拆迁矛盾日益突出的重要方面。
3。在现行制度下,拆迁主管部门签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才能达成拆迁补偿。但由于双方意愿不同,往往协商困难,拆迁人利用拆迁裁决渠道,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并按裁决执行,从而达到其最终目的。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主体不断变化,程序交叉、互惠,容易导致政府与拆迁方、拆迁方之间的对抗。原告是共同诉讼案件的主体,集体诉讼呈上升趋势。由于城市拆迁工作规模较大,被拆迁人众多。此外,被拆迁人认为共同诉讼可以给法院施加压力,增加胜诉概率。同一拆迁点的原居民被统一告上法庭。这个案子的审理非常困难,法官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部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原告为共同诉讼和集体诉讼。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矛盾,引发当事人上访、闹事等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此外,由于建设规划和价格评估体系不完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统一,审判难度不同程度增加。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既要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力求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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