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担保的效力范围
反担保的效力范围,是反担保人对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范围,即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因此,除当事人在反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反担保的范围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的范围相同,具体包括:担保人于担保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之支出及其他必要费用,如运费、汇费等;前面支出款额的利息;实现追偿权的费用,如质物的保管费用,拍卖费用等。
担保人自行履行担保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担保人只能在主债权的范围内对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有偿担保中(如对外担保)担保人要求被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的权利,在性质上不属于追偿权,因此,反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及于该部分债务。当然,反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民法典的反担保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的种类有求偿抵押、求偿质押和求偿保证三种。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三、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
(一)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二)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三)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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