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反担保保证范围的内容
时间:2023-07-07 09:05:08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反担保的保证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主债权,在担保合同中,如果没有具体的特别协议,应视为担保主债权的全部;

2、利息,利息有两种: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主债权产生的利息,无论是法定利息还是约定利息,都应列为担保对象;

3、违约金,必须是主债权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保证;

4、损害赔偿,主债造成的损害赔偿债务,应当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损害赔偿债务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延迟履行,只要归因于债务人,保证人都有义务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如代理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原则上都是债权产生的负担,列入保证范围。

做反担保的保证金问题如何处理

反担保一般应同时附加保证金,保证金按照担保额的一定比例收取,风险较低的企业项目保证金最低可按5%收取,特殊项目保证金最高可上浮,具体数额在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确定。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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