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
时间:2023-03-14 22:00:39 2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破产债权人应该依照法定支付顺序公平清偿债权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人债权人的债务偿还无效。债务人投资者未按照规定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者缴纳其认缴的出资,但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一、破产法解释二21条解读

破产法解释二21条解读如下: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二、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对债务人: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债权清偿比例、清偿时间等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对债权人:和解债权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对破产别除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三、公司有诉讼纠纷未结案能否清算

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只要满足破产条件的话,如果企业法人没有能力清偿到期的债务,企业法人严重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果债务人具有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的情况,相关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是破产的申请。

另外,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企业法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此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诉讼需要被中止。直到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才继续进行。根据《企业破产法》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是没有结束的跟债务人相关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需要被中止,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的话,需要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如果债务人要提请民事诉讼,除了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没有其他渠道。

《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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