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申报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的,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如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浅议债权人破产申报
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称为自愿破产。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即债务人享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
债务人申请破产,一些国家的破产法规定既是债务人权利,也是其义务。从权利角度看,破产法规定了个人债务人的免责制度,申请破产可为债务人带来破产清偿后的免责等利益,他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摆脱债务危机。从义务角度看,债务人最了解自己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法定情况下要求债务人必须提出破产申请,可以防止债务人隐瞒破产情况,恶意膨胀债务,加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为此,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必须主动申请破产,违反者则给予处罚。如法国1967年破产法规定,不得不停止支付的债务人应在15天内向法院申请开始破产程序。德国1877年破产法规定,公司在无力清偿债务时有义务申请破产。不过,由于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难于把握具体标准。我国新破产法中未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义务。
一些国家(如日本)的破产法规定,除债务人外,准债务人也享有破产申请权。通常准债务人包括:法人的董事、理事;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前述企业的清算人;受遗赠人、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继承财产的管理人等。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据此,公司清算组可以视为准债务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并负有破产申请义务。
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申请破产都应当提交一定的文件,并接受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在美国,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提交的文件主要有法律规定的固定格式的申请表,其内容非常简单,主要是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等。除了申请表外,债务人还需要提交其他几份材料,包括:已知的所有债权人的名单、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明细表,包括房产的租约等、债务人财务状况和业务状况陈述书、收入和支出情况明细表、财产抵押情况明细表。
我国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原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有关证据。原法律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举证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对债权人来说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债权人证明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即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在实践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2)有关会计报表;(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5)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提交有关批准文件;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经所有权人同意或企业权力机关决议,可提出破产申请,同时应提交相应批准文件;(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破产法特别规定要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种规定也带有短期性和中国特色。如果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合同法完善的话,破产法不需要规定此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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