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管辖范围: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的工伤职工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邢台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工伤职工
申报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医疗费收据,管理处方,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事故伤害报告,工伤认定表
办理程序:工伤保险处审核,主管局长签批,劳动保障基金中心拨付待遇
办理权限:10000元以内,工伤保险处审批,10000元以上的,主管局长审批;50000元以上的,局长审批
办结时限:手续齐全的3日内办结,不能当时办结的,办结后电话告知当事人
承办部门:邢台市工伤保险处
经办地址:邢台市劳动保障中心四楼(中兴东大街115号)电话:3690261
附件:流程图
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流程
1、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市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手序。
2、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IC卡复印件、考勤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如按时申请、如按时申请、资料齐全,受理窗口将当场受理,并发给《受理回执》;医疗保险科审核完毕后在受理的次月15日将核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拨到IC卡金融帐户,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按约定的时间到医疗保险科领取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报批表》。
二、工伤认定申报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二)受理
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三)认定
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四)鉴定
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五)工伤保险待遇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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