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芜湖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业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第二十三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失业人员应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次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如果此次不符合失业金申领条件的,缴费记录不作废,下次重新就业缴费满一年并符合申领条件后,将缴费记录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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