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户口恢复条件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转学等回本市。
(三)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包括假释、保外就医)。
(四)出国、出境后回本市。
(五)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六)持《户口迁移证》或遗失《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七)凡2004年1月1日之后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
(八)属失踪(死亡)重新出现要求恢复户口。
二、上海市户口恢复所需材料
(一)形式标准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户口证明信》或《?区(县)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申报户口证明信》或师(旅)司令部军务处出具的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的证明或区(县)征兵办出具的退回兵源证明;
(2)《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
(3)《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
(4)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5)被监外执行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须提供书面申请;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7)《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
(8)《迁沪落户确认单》;
(9)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10)原户口注销地址发生变动的,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a.《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有效权证复印件(原件交验);b.《(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入户意见书》;c.迁入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应当由迁入地派出所民警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d.原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
(11)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上海市户口恢复办理流程1.准备好相关材料;2.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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