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分配房屋拆迁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7-04 07:30:07 2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公房拆迁中,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这一点十分明确。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发生变更之后,则拆迁补偿款为变更后的公房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没有任何的请求权。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死亡之后,承租人变更之前,则该拆迁补偿款归系争公房的事实上的承租人所有,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亦没有任何的请求权。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有哪些

一、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有哪些

1、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有: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2、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有哪些

1、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图章;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4、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

5、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6、过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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