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对党员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如果党员受到警告处分, 一年内或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半内, 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纪律处分对党员的影响期包括以下几点:
1.如果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或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如果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如果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如果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纪 律 处 分 对 党 员 影 响 期 的 具 体 规 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解散两种。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党组织,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党委的要求和规定来进行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对于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应当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处理、处分的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事实材料和决定应当由本人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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