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而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则包括改组和解散两种。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而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则包括改组和解散两种。
党 员 的 纪 律 处 分 种 类 有 哪 些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其中,警告和严重警告属于党内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属于党纪重处分。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纪律处分后,党组织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措施。其中,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和解散两种。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纪律处分后,应该认真反思、深刻反省,改正错误,继续为党和人民服务。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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