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1.被告认为受诉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法院或者下级法院管辖的,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2.被告认为受诉法院违反地域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其他地方法院管辖的,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3.被告认为受诉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的,有权一并提出管辖权异议。
4.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法院管辖。
5.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被告一方有权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二、管辖权异议后的开庭时间在什么时候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一审法院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在三个月内审结,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酌情安排。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吗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进行上诉;而且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进行上诉。
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此类案件发生时,法院应按照法律程序对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法进行处理,从而做出最终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n(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n(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n(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n(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n(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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