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某位故去之人人格权利遭受侵犯之时,其合法配偶、婚后所生子女以及法律上承认的父母均有资格依法向侵权行为实施者提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倘若该已故之人尚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离世,那么其他近亲如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同样具有该项权利来依法进行诉讼,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意识到,这一详细规定仅适用于在如下前提条件下发生的情况:
即首先,被侵权之人生前已经去世;
其次,作为受害者的名字、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以及遗体现状等存在被侵犯的现象。
具体来说,这其中涵盖了但不仅限于如下多种情况:
(1.)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或肖像等;
(2.)通过侮辱、诽谤、贬低、丑化等形式,对死者的名誉、荣誉构成实质伤害;
(3.)采用非法披露、利用等手段,对死者的隐私及其个人相关信息加以侵犯;
(4.)用非法利用、损害等行为,对死者的遗体现状等进行破坏。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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