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残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南京残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南京残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地点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51号;
江宁分中心: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578号;
六合分中心: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长江路32号;
浦口分中心:南京市浦口区文德路5号;
溧水分中心:南京市溧水区中大街48号-3;
高淳分中心:南京市高淳区镇兴路208号。
四、南京公积金职工账户启封需要什么资料
《公积金变更业务明细表》(一式两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缴费基数低于3179元的,单位还需提供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职工保险明细、社保结算表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到账户所在办事处进行审核,经办事处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注:办事处认为单位提供的职工工资发放明细不能反映职工真实工资情况时,可进一步要求单位提供记录工资发放情况的财务报表,如“应付工资表”、“现金流量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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