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提供双方户口本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一般可以在现场复印。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可现场拍照,但必须支付一定费用)。再婚属于属于再婚,需要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和调解。
民政局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证件和材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离婚协议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5、颁发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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