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上诉向哪个法院提交上诉状
民事诉讼上诉状向以下法院提出:
1、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2、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3、依法核准死刑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和因特殊情况决定假释的案件;
4、受理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5、依法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6、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7、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做出司法解释;
9、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10、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1、组织、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12、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3、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中央主管部门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4、领导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5、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治,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7、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8、承办其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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