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误称商品重量是否算欺诈?
时间:2023-07-04 14:33:11 2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可能涉嫌价格欺诈行为,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如果你遇到了该种行为,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反应。

故意在超市摔倒超市有责任吗

故意在超市摔倒超市没有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条明确指出了消费者的安全权,所谓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消费者最主要的权利,必须完整的理解安全权。

安全权包含了三方面的要求: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

2、经营者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具有可靠的安全保证。

3、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必须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以便消费者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挑选商品和接受服务。

此案可以按照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超市在这方面确实是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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