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人的权利
(1)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民法典》的规定;
(2)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如发现借款方使用贷款不当,造成损失、浪费或者利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贷款方有权收回本息;
(3)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对贷款期限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贷款人的义务
(1)贷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或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赠偿损失;
(4)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
违反贷款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贷款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反贷款合同的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方应承担的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应承担违约部分加收的罚息,贷款方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使用借款造成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有权追回贷款的本息,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贷款方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4)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停产而确定无法履行合同的,对于处理财产的收入,除了按照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付贷款。
(5)由于国家决定关闭、停产、转让和撤销工程建设措施,借款所依据的计划有变更或者由于可抗力的影响及其他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向贷款方申请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2、贷款方应承担的责任
(1)贷款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除补发贷款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2)由于国家信贷计划的变更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通知借款方后,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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