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8-03 07:10:03 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处理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法律规定

抽检食品不合格的处罚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处违法生产、销售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4.客观方面。本罪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何判刑?

对于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分子,进行判刑处罚的相关规定为: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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