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处罚规定:
一、对于食品经营者的处罚。若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部门一般会免除相应的处罚,但需要没收不符合食品标准的货物。若食品经营者明知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需要处以罚款并没收不合格的食品。
二、对生产者的处罚。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三、对食品质检报告提供方的处罚。若报告提供方明知食品不符合标准仍出具合格证件证书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工商总局:进一步提高食品抽检工作规范化水平
中国消费网讯为认真履行工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机关充分认识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以奶制品、月饼、白酒、矿泉水、食用油、酱油等为抽检重点,进一步提高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化水平。
《通知》强调,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充分认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对于履行食品市场监管职责、防范食品安全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的重要意义。要严格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依法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程序,不断提高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做好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通知》指出,要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卫生部等六部委局《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和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以全国12315申诉举报网络综合分析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强化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通知》明确,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重点是奶制品、月饼、白酒、矿泉水、食用油、葡萄酒、蜂蜜、膨化油炸食品、果汁饮料、果冻、果脯蜜饯、酱油等。各省(区、市)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安排,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特别要按照当地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抽样检验食品的重点和要求,针对当地区域性、季节性、节日性食品消费特点,突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店等场所,科学合理地确定当地相关重点食品品种,切实组织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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