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财产保全如何申请
时间:2023-07-07 21:43:34 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申请。仲裁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作为我国所有诉讼类型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种的原因在于它的范围的广泛。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只是其中的一个权利,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费的收取要根据财产保全的类型来确定,因为诉讼财产保全有诉前保全、诉中保全的区别,还有案件的类型也会影响费用收取的标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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