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人条件,具体如下:
1、享有合法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2、达到一定年龄,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保证履行保证人义务;
3、拥有固定的收入与住处;
4、必须与本案无牵连,取保候审保证人既不能是本案的涉案人员,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取保候审保证人有哪些义务?
在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是: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执行机关是指当地的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6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