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份后能查阅公司财务报表。主要有三种理论:
1、绝对有权理论。也就是说,有权查阅所有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转让前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转让后的财务会计资料;
2、绝对无权理论。该理论认为,股东权是一种成员权。成员权的取得是基于成员资格的取得。获得成员资格是获得成员权的前提。失去成员资格意味着失去成员权;
3、相对有权理论。该理论认为,股东转让股权后,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隐瞒利润,应有权查阅其作为股东期间公司的财务状况。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
[案情]
2003年3月11日,杜某强与杜某艳、杜某妹签订《章程》,内容为:公司名称广州某某设计策划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第五条】;股东杜某艳出资3.4万元,股东杜某强、杜某妹各出资3.3万元【第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如下列职权:(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十三条】;公司在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送交股东,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的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二条】。2003年3月28日,某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为杜某强及杜某艳、杜某妹,杜某强及杜某妹各出资33000元,各占33%股份,杜某艳出资34000元,占34%股份;杜某强与杜某艳、杜某妹三人推举杜某艳任执行董事作为法定代表人、杜某妹任监事。某某公司成立后,杜某强作为某某公司的业务员参与其经营活动。2004年6月1日,经广东某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某某公司2003年度资产审计,确认某某公司2003年度的所有者(股东)权益为163863.94元,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一份。上述《审计报告》出具后,杜某强从某某公司处取得该份《审计报告》复印件及某某公司有关财务资料(含工资支付证明单、应收款明细表等)。某某公司至今未提出2003年度的股东分红方案,其股东(含杜某强及被告杜某艳、杜某妹)亦未就是否分红召开过股东会,并进行审议。2004年9月,杜某强以杜某艳、杜某妹不当剥夺其作为某某公司股东权利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杜某艳、杜某妹和某某公司向其公开某某公司的财务报表、原始凭证和内部销售明细表并对此予以审计;
2、杜某艳、杜某妹和某某公司向其分红8万元。
[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杜某强作为某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某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及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享有查阅某某公司的股东会议录及财务会计报表及领取股东红利等权利。杜某强已从某某公司处取得了2003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及有关财务凭证,其查阅财务报表的权利并未受到限制及障碍,其对某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是清楚的;另杜某强作为股东,依章程及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的是查阅公司财务报表的权利,对公司的财务凭证无权直接审查,因此杜某强起诉要求判令三原审被告对其公开某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实为无理,依法予以驳回。杜某强虽为某某公司股东,享有领取股东红利的权利,但某某公司至今未提出2003年度的股东分红方案,其股东(含杜某强及杜某艳、杜某妹)亦未就是否分红召开过股东会并进行审议,因此杜某强起诉要求分取8万元红利依法不合,该项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杜某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杜某强负担。
[上诉情形简述]
杜某强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我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某某公司2003年度《审计报告》是我于2004年8月12日从天河区工商局打印出来的,而我所提交的孙晓莹工资单、招聘广告发票、永利公司应收款明细表是由于该事项是由我负责而取得的,单凭这三项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我已从三被上诉人处取得某某公司的全部财务资料,故原审法院认为我清楚某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且三被上诉人没有阻碍我查阅公司财务报表,与事实不符。二、某某公司成立至今从未召开过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这是作为执行董事的杜某艳失职;同时杜某妹也没有任职财务人员及监事的资格,三被上诉人一直未按规定做帐,某某公司成立至今都没有完整的财务明细表,且三被上诉人一直无法交待出2003年度盈利用于何处并提出合法凭证;原审法院忽略以上事实,以未召开股东会审议股东分红方案为由驳回我要求分红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我的原审诉讼请求。
杜某艳、杜某妹答辩称:我们作为股东的义务是保证出资到位,杜某强对公司经营的知情权和分红权与我们无关,不同意杜某强对我们的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答辩称:1、杜某强是我公司经理,其非常清楚我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我公司没有妨碍其行使知情权;2、我公司股东从没召开过股东会,也没有审议分红事项,故杜某强要求分红没有依据;
3、我公司成立才一年,经审计利润才6万元,杜某强要求分红8万元缺乏依据。综上,请求驳回杜某强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签订《章程》、某某公司设立及至今未召开股东会审议分红方案等事实均无异议,本院据此确认上述无争议事实。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依据某某公司《章程》第八条(二)的约定,杜某强作为某某公司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某某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的约定,杜某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仅限于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公司每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在无正当事由的情况下,股东无查阅原始凭证和内部销售表的权利,更无自行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提交审计的权利;但是股东可通过在股东会审议公司经营、财务情况时提出质询的方式要求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提供充分依据,从而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审核的目的。本案中,虽然某某公司成立后未召开过股东会审议经营、财务情况,但依据《章程》第十六条的约定,杜某强作为代表三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完全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问题进行表决。现杜某强尚未穷尽其应有的知情途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财务情况予以审查,因而尚不足以认定某某公司不当妨碍其股东知情权,在此情况下,杜某强起诉请求某某公司向其公开原始凭证及内部销售表并提交审计,缺乏正当事由,不应予以支持。同时,由于杜某强取得的某某公司2003年度《审计报告》已包括了该公司2003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告,故再判决某某公司向其公开财务会计报告已无实际意义。综上,原审法院不支持杜某强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和某某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第(七)项的约定,某某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及如何分配利润,完全是由某某公司股东会自主决定的内部事务。本案中,某某公司股东会并无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故杜某强起诉请求分红,缺乏前提,不应予以支持。由于依据《章程》第十六条的约定,杜某强作为代表三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完全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问题进行表决,故其以执行董事失职为由上诉请求分红,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上诉人杜某强负担。
[法律链接]
此案判决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尚未正式实施,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按照此项新的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帐薄,如公司拒绝查询的,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广州中院民事判决书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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