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第4条、第7条、第9条和第五部分,即第10条到第23条是关于进口国对补贴损害补救和启动调查并最终采取措施的具体规定。WTO主张公平贸易,一方面它反对出口国依靠国内补贴获得价格优势挤压竞争对手争夺市场,另一方面它也反对代写硕士论文进口国假借反补贴为名,过度使用救济措施,以达到贸易保护主义目的,因此本协议对于反补贴的多项规定都反映了公平的宗旨和原则。具体表现在:
1.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以事实证据为基础59。
2.反补贴纠纷的解决以磋商为主要方式60。
3.反补贴调查的过程中需广泛征求多方信息和意见61。
4.补贴损害确定需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62。
5.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第4条、第7条、第9条分别规定了对三种不同类型的补贴行为进行补救的条件和磋商解决的程序,而整个第五部分则是对反补贴措施实施过程中关于调查、取证、磋商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情况都作了详细的界定和规定。
由《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11条第2款的规定。
由《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4条、第7条、第9条和第13条规定。
由《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12条第1款、第8款和第10款规定。
由《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15条第5款规定。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于反补贴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损害确定的标准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了反补贴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反补贴作为一种保护性的非关税壁垒而使用的发展趋势,维护了公平贸易的规则。但是由于现实中各国贸易保护的政策目的,再加上各国在相关国内立法中各项有利于自己的灵活规定,一些不当使用反补贴以到达保护目的的情况尚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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