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如果属于精神病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由家属领回看管,或送精神病院收治。造成后果的,由监护人负责民事赔偿。不存在拘留一类的处罚。
一、焦虑症的表现
1.慢性焦虑(广泛性焦虑)
(1)情绪症状在没有明显诱因的情况下,患者经常出现与现实情境不符的过分担心、紧张害怕,这种紧张害怕常常没有明确的对象和内容。患者感觉自己一直处于一种紧张不安、提心吊胆,恐惧、害怕、忧虑的内心体验中。
(2)植物神经症状头晕、胸闷、心慌、呼吸急促、口干、尿频、尿急、出汗、震颤等躯体方面的症状。
(3)运动性不安坐立不安,坐卧不宁,烦躁,很难静下心来。
2.急性焦虑(惊恐发作)
(1)濒死感或失控感在正常的日常生活中,患者几乎跟正常人一样。而一旦发作时(有的有特定触发情境,如封闭空间等),患者突然出现极度恐惧的心理,体验到濒死感或失控感。
(2)植物神经系统症状同时出现如胸闷、心慌、呼吸困难、出汗、全身发抖等。
(3)一般持续几分钟到数小时发作开始突然,发作时意识清楚。
(4)极易误诊发作时患者往往拨打“120”急救电话,去看心内科的急诊。尽管患者看上去症状很重,但是相关检查结果大多正常,因此往往诊断不明确。发作后患者仍极度恐惧,担心自身病情,往往辗转于各大医院各个科室,做各种各样的检查,但不能确诊。既耽误了治疗也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国相关的焦虑症患者,我国应对相关的患者予以相应的保护。相关的患者应积极的接受治疗,在相关的家属和监护人的看护人的看护下进行生活,不应在社会上破坏相关的社会秩序,保护我国的社会治安和相关的行政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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