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消费者刘先生在盐城市某4S店订购了一辆悦达起亚福瑞迪汽车,定购价为10.5万元,并当场交付5000元定金,在合同上双方约定15个工作日交车。但到约定提车日时商家却没有交付约定车辆。刘先生先后两次找经销商,直到10月30日,4S店才答复说该车型已停产,无法调到货,而且这是因为厂方未能及时将停产信息反馈给经销商而造成的,这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4S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刘先生随后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协有关人员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刘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同时销售商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他们认为由于厂方对市场估计不足,同时也没有将停产的信息及时反馈给4S店,造成他们无货给消费者的局面,这对于4S店来说是不可抗力,因此他们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刘先生做出让步,最终经销商退还消费者定金5000元,同时给予1000元的经济补偿。
业内专家指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案例中,对经销商提出的厂方停产导致不能按期供车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这一说法不予支持。经销商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对于自己所提供的商品,要及时与生产企业联系,确定按期供货,对于市场的估计要有前瞻性,对厂方停产或其他非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供货应有紧急应对措施。本案中,经销商就是对市场估计不足,同时应对措施也未能及时跟上,导致该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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