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常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没有就危险驾驶罪做出具体量刑指导意见。法官如何正确量刑呢?
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笔者看来,法官在量刑的时候,首先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在确定的法定刑基础上,考虑法定量刑情节,再考虑酌定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有犯罪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对象,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等等。这些情节虽然没有法律文明规定,但是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再次,对各种量刑情节不能重复评价。如,认定自首就不该再认定坦白或者认罪,认定了坦白就不再认定认罪。
回归本案,二被告人并无法定量刑情节,但是要考虑酌定量刑情节。本案中,辩护人提出1.事发以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2.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点属于重复评价,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量刑情节。关于辩护人提出的3.事发后兰某某主动赔偿了伤者损失,共赔了了9万多元,被告人兰某某的赔偿已经超过依法应当赔偿部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笔者认为,主动赔偿损失是被告人兰某某对其危险驾驶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补救,是他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一种弥补,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如果不考虑这一量刑情节,将不利于该罪造成损害后果赔偿的积极性,这对受害人也是很不利的。关于辩护人提出的4.本案中,交警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作用,有一定过错,可以对被告人兰某某从轻处罚。笔者看来,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人吴某某也是酒驾,要承担一定责任。但是被告人兰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因是他自己酒醉驾驶,他血液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后还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是他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换句话说,吴某某酒驾行为与兰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法官在量刑时候,还要酌情考虑被告人兰某某酒驾造成损失后果这一量刑情节,而被告人吴某某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综上,但危险驾驶这一新罪名,无论是对该罪的定性还是量刑,在实践中,法官该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做到罪责相当,公正公平。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一、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吗?
坦白虽然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作为一种酌定的从轻情节。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但没有明确规定坦白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坦白虽然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作为一种酌定的从轻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坦白从宽”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也长期被执行。
应当将坦白列为法定从轻情节,理由如下:
1、将坦白列为法定从轻情节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坦白从宽”很容易成为一种诱供的手段。将刑事政策法律化,能够对获取口供起规范作用。在审判阶段,坦白作为一种酌定的量刑情节,完全依靠法官的经验,造成量刑的不统一。将酌定情节法定化,可以使量刑更加统一。就犯罪分子自身而言,通过鼓励、引导其认罪伏法,改过自新,使其切身体会到国家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加快改造的进程,尽快回归社会。
2、将坦白列为法定从轻情节有利于司法机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刑法只把自首列为法定从轻情节,而自首规定范围较窄,条件限制较严,尤其是主动投案这一点,使很多被动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不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大大增加了侦查机关的破案难度,增强了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出庭压力和审判压力。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就要尽可能多地采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易审,而前提条件则是被告人认罪。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提高犯罪分子认罪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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